【公告】臺企銀代子公司臺企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3年09月20日

公司名稱:臺企銀 (2834)

主 旨:代子公司臺企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陳紹晃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11樓部份場所及停車位2個

2.事實發生日:110/10/29~110/10/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辦公室共計約55.13坪及2個停車位:

(1)110/10/29簽約承租辦公室37.08坪,簽約時每坪月租金約新臺幣(下同)1,174元

,每月租金共43,532元,使用權資產金額約2,525,832元。

(2)111/05/24簽訂第一次增補契約,承租1個停車位,簽約時停車位月租金5,760元,

使用權資產金額約296,388元。

(3)111/07/29簽訂第二次增補契約,增租辦公室18.05坪。包含先前簽訂之契約,

共承租辦公室55.13坪及停車位2個。辦公室每坪月租金約1,238元,每月租金共

68,266元;停車位每個月租金5,760元,每月停車位租金共11,520元。使用權資產

金額約4,334,103元。

(4)112年依物價指數調整之辦公室每坪月租金約1,260元,每個停車位月租金5,760元,

每月租金共計81,001元,使用權資產金額約4,388,582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廣告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整體營運規劃考量

前次移轉相關資訊: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月付,

辦公室:每年1月1日按前一年度臺北市政府公布之7月份房租類物價指數

與再前一年度同期物價指數之年增率調整租金

停車位:每年1月1日按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公告全日月票費率調整

租期:110年11月01日至115年10月31日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依據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為自用營業場所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2年9月20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12年9月20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