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牧東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4年07月11日

公司名稱:牧東 (4950)

主 旨:牧東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魏銘賢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7/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

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股數不超過100,000,000股,並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

授權董事會自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至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六成為訂定依據: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

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

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三、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法令規定及不低於

股東會所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基於未

來營運資金及業務發展需求,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籌措資

金,以達到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原則上不得

自由轉讓,並得於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定價日、增資

基準日、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或修正時,擬請股東

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