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淳紳收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裁定駁回淳紳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31號)之上訴。
日 期:2024年05月23日
公司名稱:淳紳 (4529)
主 旨:淳紳收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裁定駁回淳紳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31號)之上訴。
發言人:彭長鳳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23
2.公司名稱: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水公司」)承租本公司
所有、位於帛詩華社區內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49號11樓之1、11樓之2及
11樓之3建物,擬經營醫美診所,卻遭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反對,嗣帛詩華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該社區二樓以上不得對外作營業使用,致前述計畫無法順利執行。
本公司及明水公司爰於109年11月24日共同起訴請求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斯時主任委
員黃淑卿應連帶給付明水公司新台幣(下同)297萬9,940元,及確認前揭決議無效。嗣
後於法院審理時,明水公司將請求金額縮減為160萬7,990元;本公司則對被告等人追加
請求連帶給付18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0日判決就第一審認定區權會決議無效
部分及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並駁回本公司及明水公司於第一審之訴。本公司及明水公
司隨即於112年10月20日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上訴不合法,駁回本公司及
明水公司之上訴,第三審上訴費用由本公司及明水公司負擔,本案確定。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委請律師研議評估進行後續處理方式,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
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