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最高法院准許中砂向宋健民求償新台幣1億0140萬1756元部分及宋健民就美國專利號第6,286,498、6,679,243及我國專利申請號第87104257號之上訴,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日 期:2019年08月15日
公司名稱:中砂 (1560)
主 旨:最高法院准許中砂向宋健民求償新台幣1億0140萬1756元部分及宋健民就美國專利號第6,286,498、6,679,243及我國專利申請號第87104257號之上訴,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發言人:李偉彰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56號。
4.事實發生日:108/08/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所生之美國專利號
第6,286,498、6,679,243號及我國專利申請號第87104257號等3件專利,智慧財產
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38號二審判決確認本公司就享有實施權及至102年12月31日止
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權、宋健民應將上開專利全部移轉登記予本公司,本公司向宋健
民求償新台幣1億1208萬5722元及假執行之聲請則遭法院駁回。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本公司於108年8月15日接獲最高法院判決主文通知書,准許本公
司向宋健民求償新台幣1億0140萬1756元部分之上訴及宋健民就上開專利之上訴,發回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但駁回本公司之其餘損害賠償請求。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研議後續法律程序,
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