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悅董事會決議辦理112年度私募普通股訂價暨發行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06月06日

公司名稱:晶悅 (2718)

主 旨:晶悅董事會決議辦理112年度私募普通股訂價暨發行相關事宜

發言人:夏美足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6/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範圍,應募人及其與本公司間關係為

徐啟誠:本公司董事

理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互為二親等

路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同一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3,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之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者中較高者之為之:

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分別為47.3元、47.43元及 47.27元,選擇前

一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為47.43元。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47.73元。

3.以上列兩基準較高者47.73元為參考價格。經綜合考量後將實際私募價格定為

每股38.2元,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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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因素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6/06

11.參考價格:47.73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8.2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

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