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普鴻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4年02月29日

公司名稱:普鴻 (6590)

主 旨:普鴻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黃可清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9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發行日前一日收盤價五成之價格」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公司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所訂各

既得期限屆滿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達

成本公司要求之個人績效指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給予。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發行辦法之約定向員工以原發行

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者如有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既得

股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辦法適用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

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或董事身份之員工,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或董事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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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500,000股及發行價格以

113年2月20日每股收盤價92.4元之五成即每股新台46.2元計算,暫估113年至117年費

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166仟元、8,662仟元、7,219仟元、2,887仟元及2,16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21,291,250股,暫估對公司113年至117年每股盈餘可能減

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 08元、0. 33元、0. 27元、0.11元及0. 08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及現增認股,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

期間之限制,配認股配息將無償於發放日後,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帳戶。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依約定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

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代為行使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

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