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力士之訴訟案
日 期:2024年05月30日
公司名稱:力士 (4923)
主 旨: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力士之訴訟案
發言人:鍾秉家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院駿審五113民補92字第1130001653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今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寄送強茂公司民事
起訴狀,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而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強茂公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日收到文書,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於113/05/30收到法院文書。
(2)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事實,已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年3月8日作成公處字第
113017號處分書,其並已對外說明(參照中央社113年3月6日報導),本公司上開
行為除去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權於失權期間外(目前業已復權),其餘專利權
行使之行為均屬權利正當行使。
(3)另同一事實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民公訴第1號民事
判決為相同認定。
(4)又本公司前開行使美國專利權之權利,已經美國法院程序確認本公司專利存在
(美國法院案號5:22-cv-05448-PCP及2:22-cv-00460-JRG),並支持本公司對於相關
專利權之主張。
(5)本案強茂公司損害賠償訴訟之原因事實與前開案件相同,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
將委請律師積極應訴、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