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再生-KY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補充說明)

日 期:2024年05月06日

公司名稱:再生-KY (1337)

主 旨:再生-KY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補充說明)

發言人:王維民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以內部人或策略

性投資人為限,應募人資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目前尚未洽定,若應募人為關係人或內部人,

可能之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選擇之方式與目的說明如下:

1.內部人或關係人為應募人選擇之方式與目的:

目前暫定之應募人為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係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及可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

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可能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本公司之關係

Ding Holding Limited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 本公司法人董事

程度之瞭解及可透過 及持股10%以上

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 大股東

切關係,提供其經驗、

技術、知識、品牌或

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

高效益

Ding Holding Limited,前十大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

前十大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 與本公司之關係

丁金山 32.5% 本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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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造 25%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

丁金締 13.5% 子公司生產部門主管

丁金礦 13% 本公司總經理

丁鴻冰 8% 丁金締二親等親屬

丁麗珍 2%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親屬

丁麗環 2%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親屬

丁金華 2% 子公司營銷副總經理

丁金福 1% 子公司研發主管

傅家文 1% 本公司董事長三親等親屬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0,000股為上限,

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至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本次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前三個年度營運虧損等因素,

私募具有迅速簡單等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

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並有助於本公司轉型工業園區之開發、租售等相關

業務之資金所需,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本計劃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

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將授權董事會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

、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

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發行有價證券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