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代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台北區瓦斯(股)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4年04月25日
公司名稱:新光金 (2888)
主 旨:代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台北區瓦斯(股)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林宜靜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光復北路十一巷29、31號七樓
2.事實發生日:113/4/25~113/4/25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每單位價格:
1~3年:1,898.4元/坪(含稅)
4~6年:1,955.1元/坪(含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599,537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放置電腦相關設備且已租用多年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1~3年月繳9,492元(含稅);4~6年月繳9,776元(含稅)
租期:6年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承租標的7樓主要承租者為新光人壽(承租523坪),若新光人壽
提前中途終止其租約,則本公司租約亦隨同提前終止。
2.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大台北瓦斯,則毋庸給付損害賠償金。
如未於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大台北瓦斯,本公司應給付大台北瓦斯
相當於三個月租金金額作為損害賠償金。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附近租金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每月9,870元(含稅)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價值:654,414元(含稅)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楊尚泓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9)北市估字第000283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為本公司電腦機房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3/04/25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