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久禾光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3年12月9日之)

日 期:2024年12月25日

公司名稱:久禾光 (6498)

主 旨:久禾光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3年12月9日之)

發言人:鄭錫勳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岳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作成一審判決,本公司並於

113年12月9日收受上開案號之判決書。因上訴人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

財產庭上開判決,故聲明上訴。

上訴理由為:「上訴人頃於113年12日10日接獲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容有違

誤,上訴人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之訴暨假執行聲請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億元暨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

製造、為販賣之邀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用於薄型筆記型電腦之3片式或4片式光學鏡

頭產品或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572888、I546561號發明專利之光學鏡頭產品。四、被

上訴人等應銷毀前項聲明之產品及製造該等產品之模具。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六、就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聲明,上訴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