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久禾光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3年12月9日之)
日 期:2024年12月25日
公司名稱:久禾光 (6498)
主 旨:久禾光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3年12月9日之)
發言人:鄭錫勳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岳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作成一審判決,本公司並於
113年12月9日收受上開案號之判決書。因上訴人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
財產庭上開判決,故聲明上訴。
上訴理由為:「上訴人頃於113年12日10日接獲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容有違
誤,上訴人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之訴暨假執行聲請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億元暨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
製造、為販賣之邀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用於薄型筆記型電腦之3片式或4片式光學鏡
頭產品或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572888、I546561號發明專利之光學鏡頭產品。四、被
上訴人等應銷毀前項聲明之產品及製造該等產品之模具。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六、就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聲明,上訴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