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即日起調整

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即日起調整
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即日起調整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處理被保險人職業分類修正的「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以下簡稱職業分類表),自即日起開始適用,除了針對保戶申請職業類別風險調降時,保險業者應該對應調降保費外,一旦職業類別風險調升時,則保險業者在未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調升的前提下,不能任意調升保費。

其中,針對有保戶職業類別風險調升情形者,依金管會指示,產險業者在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能任意調升保費,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如果保戶職業類別尚未變更前,產險業者仍需依照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得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按其差額比率理賠。

「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修正版:

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即日起調整
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即日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