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檢舉公務員不會怎樣?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陳情事項內容若為杜撰虛構 可能涉刑法誣告罪

文/洪敏超

小陳因為屢次被被警察小張攔查臨檢,過程中小陳覺得自己遭受百般刁難,於是多次寄信到各警局、警政署首長信箱,陳情並檢舉小張,小陳越寫越過癮,一不做二不休在陳情信裡杜撰小張值勤時行為不檢,且在外有不正常應酬,男女關係複雜,請警政長官澈查嚴辦等語,小陳這樣作有麼問題呢?

對於一般民眾陳情案件之程序及處理,各縣市政府或行政機關多定有相關之規範。陳情固然包含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與行政權益之維護,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如果陳情事項中包含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以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懲戒之必要時,該公務員即應受懲戒。

然而「陳情」與「檢舉」,往往僅有一線之隔,人民進行陳情時,如果所陳情事項屬實,將導致所陳情之對象(公務員)遭受懲戒之可能時,即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然而如果所陳情事項內容為杜撰虛構,此時,陳情之民眾,可能會涉有刑法誣告罪之刑責。

或許一般人或覺得刑法上的誣告罪只是處罰對他人濫行告訴或告發的行為,然而從構成要件上來看,只要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時,就有可能成立誣告罪。這裡的「懲戒處分」,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各種懲戒處分。所以,只要一部或全部申告事實屬於故意虛構杜撰,使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時,申告人就會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該罪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總而言之,民眾於表達個人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意見時,請保持平和理性,並詳實反映,如果陳情內容過於誇張而悖離事實甚或憑空杜撰及漫意指摘,逾越言論自由的保護界線,即可能涉及上述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務請注意。

(作者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