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映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3年04月25日
公司名稱:訊映 (4155)
主 旨:訊映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侯奇政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定特定人,並以策略性
投資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以11,500,000 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在11,5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八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
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
普通股股價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以利引進
策略性投資人,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
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
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完成後,始得提出上市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