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最高法院駁回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台境已於今日收到訴訟勝訴之款項151,707仟元。
日 期:2023年08月30日
公司名稱:台境 (8476)
主 旨:最高法院駁回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台境已於今日收到訴訟勝訴之款項151,707仟元。
發言人:龔信愷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一、上訴人: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全球公司”)
二、被上訴人: 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
4.事實發生日:112/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中華全球公司因台中市梧棲區港口段335-18部分地號整治統包工程合約
執行產生爭議,經多次協商未果,本公司遂於109年2月5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提請本案仲裁聲請,請求中華全球公司給付契約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及逾期工程
款利息滯納金等,並於110年5月21日發布重大訊息說明仲裁結果。
6.處理過程:
本案立案後,於109年6月3日組成仲裁庭,歷經中華全球公司聲請停止仲裁及提出反請
求及本公司擴張請求等程序,於110年5月18日作成仲裁判斷書,新北地方法院於
110年6月30日核發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惟中華全球公司復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聲請
停止執行。本公司於112年8月18日收到最高法院三審判決主文,中華全球公司上訴為
無理由,維持原仲裁結論,本公司隨即與中華全球公司聯繫相關事宜,並於112年
8月30日收到訴求之款項合計新台幣151,707仟元,明細如下:
一、工程款:127,807仟元
二、利息: 23,160仟元
三、仲裁費用:735仟元
四、聲請程序費用:5仟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本公司歷年來已依據雙方協商及各審判決結果調整財務報表,故對本年度
財務報表尚無重大影響。
二、本案歷經多年爭訟,對本公司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