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宏易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03月14日

公司名稱:宏易 (4530)

主 旨:宏易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發言人:蕭知中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對象辦理之,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2)特定人之選定方式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擇定有助於本公司具附加價值為原則且對本公司未來營運

能產生直接與間接提升經營績效者為優先考量。

如為一般個人或法人 藉由特定人資金挹注,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擴大本公司

未來營運規模,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有利於股東權益。

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為優先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2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20,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10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

發行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

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

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普通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資金實際需求,預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

內分二次辦理,每次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因應公司未來發展、

擴展新業務,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預計可達成健全財務結構、提

升自有資本之比率、降低財務成本與提升未來營運績效等效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及強化營運競爭力,考量私募方式

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

資金,再者,因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

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並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

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因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

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