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部分條文草案預告修正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為降低企業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等成本,並為強化董監酬金之資訊揭露,及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準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二)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有關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之規定,增訂應揭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之標準。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爰修訂年報及公開說明書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其執行情形。

三、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修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於股東會召開日2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精簡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考量投資人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已相當便利,且為降低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之成本,爰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規定記載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者,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並明定簡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事項。

五、另增訂公開說明書封面相關揭露資訊,及本次募集資金計畫應記載事項,並明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承銷商、發行人等所出具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暨不得配售予關係人及內部人等對象之聲明書。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