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30日起 虛擬資產洗錢防制新制上路
[FTNN新聞網]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櫃買中心(Taipei Exchange)提醒,行政院於113年11月19日公告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條文自113年11月30日起施行,屆時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正式上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同條第2項授權金管會訂定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金管會研定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VASP登記辦法)規定之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括:(1)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VASP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自然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對該法人併科以5,000萬元以下罰金。
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VASP登記辦法於114年3月31日前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屆期未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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