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政府補助款涉銷售貨物、勞務 需報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收受政府單位給付的補助款,如是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於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相關營業人參加政府單位辦理的行政計畫,依約定執行作業項目所取得一定金額的補助款項,如相關計畫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由營業人與政府單位雙方共同擁有,該款項即為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的相對代價,尚非無償贈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也就是企業不可以僅因名義為補助款,即認定為免稅性質,而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可能被要求補稅或產生罰金。 例如A基金會2021年11月與某縣市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專案補助契約書,取得政府補助經費新台幣100餘萬元,因契約約定計畫執行成果均屬政府所有,相關補助經費實際上應視為A基金會銷售勞務所收取的報酬。

但A基金會誤以為既是「補助」,應免徵營業稅,而未予申報納稅,後來被國稅局查核後,補稅5萬餘元並處罰鍰。但若是政府為推行政策給予無條件補助,未取得受補助者相對代價,該補助即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政府補助款是否課徵所得稅或營業稅,要看性質及條件而定。以所得稅來說,補助款為實報實銷非所得,無須課徵所得稅;若為總額補助就要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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