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獎酬股票 留意課稅問題

公司為吸引人才,常以發放股票方式獎酬員工,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九項規定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既得條件達成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認屬「其他所得」來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高雄國稅局指出,「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則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依產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公司要給予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優惠,也就是依照「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課稅,企業必須先行申報,員工再選擇緩課,才能適用優惠。

若企業有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中小企業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其他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必須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若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其課稅時程為實際轉讓年度或可處分年度,只要員工持有股票達兩年以上且繼續在公司服務累計達兩年以上,即可選擇收入以「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低者課稅。如果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只能以實際轉讓價值課稅。

若企業未申報適用獎酬股票優惠,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應列為所得課稅,以企業員工優惠價認購股票來說,必須以「執行權利日」(員工取得股票時間點)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為其他所得,計入當年度綜所稅課稅。

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君得以每股20元認購10,000股,並約定甲君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三年。甲君於112年度達成既得條件(條件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應認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為400,000元〔(60元-20元)×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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