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必知!工作一年特休假有10天 勞動部曝特休換薪眉角
年後轉職潮陸續到了要結算薪資的時間,究竟特休假怎麼計算日數、薪資,也是勞工必須跟前雇主確認的權益!工作滿1年的勞工,可以取得10天特休假,只要沒有休完的特休,都必須結算工資給勞工,且最晚要在離職下月的發薪日發給勞工。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的年度給假的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也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的日數進行結算。由於勞工可以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的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來說,勞工在110年3月1日到職、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的3日,以及滿1年時的7日,共計10天。其中,滿1年的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在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的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由於實務上亦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的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勞動部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也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的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的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的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一般處罰過一次企業就會補付,在累進上面來講,累犯者縣市政府會再加重處罰,去年因為未依規定結算年度工資的裁罰有172件,高雄在去年有45件裁罰居首,第二是新北33件,桃園26件第三。(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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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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