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洗錢防制法配套上路 「人頭帳戶」每日只能提領轉帳1萬元

【時報-台北電】國內詐欺猖獗,《洗錢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今天上路,法務部表示,新法上路後,人頭帳戶行為人被限制每天轉帳、提領(含消費扣款)各不得超過1萬元,並禁止使用包括網路銀行等支付或轉帳服務。至於提供3個以上人頭帳戶、或經警方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均科以刑責,未來不會再有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該辦法規定,警察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可將行為人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金融機構在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時,可以拒絕其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金融機構對行為人的金融帳戶,除繳交水電、瓦斯公用事業費用、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其帳戶晶片金融卡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包括消費扣款在內。另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的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另行為人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款時,金融機構可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的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得拒絕其交易。若其金融帳戶屬電子支付帳戶,規定每月付款金額,上限3萬元、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的支付金額,以1萬元為限。

辦法並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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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處罰人頭帳戶法條已自去年6月16日施行,關於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都會科以刑責。

法務部說,洗錢防制法授權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今天施行,違法者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直接關閉規定有所規範。

該辦法有4個重點,包括1.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2.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直接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3.縱然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的服務,且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