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壽險業可以社員方式參與長照社團法人投資

【時報-台北電】壽險業可以參與長照社團法人投資了!行政院會今(31)日拍板衛福部擬具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 草案,凡是新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形式申請,有財團法人、壽險或營利單位都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但營利法人社員及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大於1/3,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不以床數來作法人的規範。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依照現行法規,49床以下獨資私立老人福利及照護機構都可以在法人法上路後繼續營運,不受衝擊,除非要遷移或擴大樓地板面積作擴充經營,就要變成法人形式登記。

蔡淑鳳說,未來要經營住宿式機構一定要以法人身份經營長照機構,可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形式經營,其中新增社團非公益方式,主要以董事人數、財務透明度(章程、財產)、組織運作、及社會回饋等予以公共管理。

蔡淑鳳說,壽險業者及一般營利法人都可以擔任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但社團法人並未規定資本額及法人社員出資比例,僅以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人董事不得超過1/3作為規範原則,可以擔任董事,但不得出任董事長;而具長照人員資格至少一人;法人所設的長照機構員工代表至少一人。

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以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有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其中一定比率需用於社會責任回饋,即10%辦理研發人才吉訓長照宣導及社會福利之用;另20%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讓童面住宿人民受到保障。法人旗下要設立幾床,要經營住宿式機構、社區式、居家式都允許。

衛福部表示,長照機構法人包含「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類,其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為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同時建構良好長照機構法人法制環境,因此依法擬具長照機構法人草案。

這次法條重點包括一、為健全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定明董事會運作,包含應設包含應設置(常務)監察人、及員工選任代表董事,及董事與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及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及當然解任之情事。

二、為強化長照機構法人治理效能,定明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除將「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另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三、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與其得設立之機構及提供之相關服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限制。

四、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必要之監督。

五、為合理規範長照機構法人之對外捐贈,定明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及不動產管理。

六、為促長照機構法人善盡社會責任,就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辦理有關社會服務事項提撥。又有關結餘之分配,明定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除外。

七、為強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透明,定明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及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事項。

八、為能提供多元連續性照顧及保障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權益,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設立,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