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轉賣預售屋 土地交易 應開全額發票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並在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賣給他人,即為俗稱的「轉紅單」、屬於銷售房地登記權利,在營業稅方面,企業必須開立土地、房屋的全額應稅發票給購買人。至於所得稅部分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針對全部銷售額計稅。 不過,若企業銷售一般成屋,因涉及實質的房屋與土地,營業稅方面可依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價格占比計算出土地銷售額,該部分為免稅發票,只有剩下的房屋價額為應稅發票。 至於企業銷售成屋所得稅部分,關鍵在檢視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如為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可免稅,如為新制則全額計稅、適用20%稅率。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在2014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並在房地產權過戶前以6,500萬元轉賣給B公司,則A必須開立6,500萬元的全額應稅發票,而且要全數計入營所稅課稅。 但如果A是購買2014年的成屋,在營業稅方面,土地價額為免稅發票,只要房屋部分為應稅,至於所得稅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部分免課所得稅,只有房屋部分要計入營所稅課稅。 個人方面,賣出預售屋為房地賣出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再併入綜所稅計算。若賣的是成屋,也是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舊制同樣可免計土地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計算;新制則要全額計入,而且依照持有年度課徵累進稅率15%~45%。 官員指出,一般企業與個人最擔心的就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是財交所得舊制,為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不動產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取得,或是繼承親屬取得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曰以前取得房地,轉賣時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即土地部分僅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