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籲勿將存摺、投資款交予營業員 券商最重可罰600萬元

金管會今 (11) 日表示,近年發生多起投資人將證券交易帳戶之存摺、印鑑,或電子交易憑證、帳號密碼或投資資金交予營業員,恐衍生非法代操或其他交易糾紛,證期局官員表示,已有多家證券商遭到裁處,最重面臨 600 萬元罰鍰,營業員違規可處停業或解職。

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指出,部分投資人為了方便或與營業員有私人情誼,將證券交易帳戶之存摺、印鑑及帳號密碼等交易憑證與資訊交付營業員,或將投資資金以現金提供營業員或匯款至營業員帳戶,透過營業員帳戶進行有價證券交易,產生不當盈利保證或隱瞞虧損事實,造成投資人與營業員間之糾紛。

回溯近三年來的類似案例,113 年 3、4 月間連續發生 2 起代客戶保管存摺或下單等案件,3/27 涉案公司遭裁處 30 萬元、營業員停業 2 個月,4/26 涉案公司遭裁處 30 萬元、營業員停業 2 個月;112/2/12,營業員除了代保管存摺外,另有違規事實,使用客戶筆電逕行下單,因此開罰公司 48 萬元,營業員停業 6 個月;111/3/11 裁罰公司 48 萬元,營業員停業 2 個月。

黃厚銘指出,這些案例主要是檢查局或證交所檢查是發現的,會依照情節嚴重程度開罰,儘管目前並無受害者,但營業員幫忙下單,若有損失恐易產生糾紛,希望業者改善缺失,盡量避免發生投資糾紛。

黃厚銘表示,違反證交法最新規定,可裁處新台幣 30 萬 - 600 萬元罰鍰,人員除了停業處分外,最重將面臨解職。

證期局呼籲投資人,應瞭解證券商營業員不得保管投資人證券交易帳戶之存摺及印鑑,且勿將投資資金交付營業員代為買賣有價證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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