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部分條文

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部分條文

為擴大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範圍,提供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金管會研議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期貨ETF)。金管會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期貨ETF,研議修正下列4項相關法規及其修正重點如下,相關修正條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ㄧ、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ㄧ)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期貨ETF、期貨ETF之定義、標的指數應符合之條件及其信託契約應載明事項。

(二)因應期貨ETF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或指數表現之特性,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1、簡化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ETF之最近3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40%時,免提報董事會。

2、期貨ETF持有單一期貨契約最近及次近月或其他各月份所需保證金,或持有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期貨契約、期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所需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得不受限制。

3、期貨ETF之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給付,得依該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ㄧ)封面應增加標明「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項目配合揭露不受前揭一、(二)2比率限制之風險監控措施;「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項目應增加揭露投資人取得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二)按季更新之期貨ETF公開說明書,應於「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中增加揭露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配合期貨ETF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增訂期貨ETF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

四、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增訂期貨ETF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