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 農業區或保護區興建農舍,應依「這個規定」辦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本要點之適用範圍,都市土地部分,包含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等。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所搭建之農舍,應依該要點規定申請辦理,始據以課徵田賦。

都市土地農業區或保護區興建農舍,如符合課徵田賦,應依「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取得農舍使用執照後,誤認為稅捐機關仍會按田賦課徵,並未依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遂經稅捐機關清查發現,核定改課並補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若符合相關作業規定,應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會同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實地會勘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並於每年7月31日前造冊送稅捐單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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