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被扶養的兄弟姐妹不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民眾誤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乃舉例說明該扣除項目的適用範圍,以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舉例說明,甲先生113年辭世,遺留財產2,500 萬元。甲先生有配偶乙和1名成年子女,另外還有一位已成年受其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丙。故乙在申報甲先生的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之妹妹丙的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並認為丙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重度障礙條件,應加扣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故申報遺產淨額0元。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但本案受其扶養之妹妹因非屬前述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因此,無該項扣除額之適用,經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遺產總額2,5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兄弟姊妹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應納稅額36萬4千元(課稅遺產淨額364萬元x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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