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投資人宜隨時留意帳戶內之股票交易紀錄,確認均為本人或代理人買賣無誤

非本人交易帳戶對帳單寄送規定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近期對證券商進行查核時發現,證券商郵寄非本人交易帳戶之買賣對帳單(月成交達1千萬元以上),未依規定方式受理申請而郵寄至指定地址,亦即客戶申請授權他人代理買賣之帳戶之對帳單寄送至指定地址時,證券商未依規定對客戶本人拍照或錄影存證,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並經證交所為適當之處置。

證交所指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證券商須按月就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之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應向戶籍地址寄發當月份買賣對帳單,惟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證券商照相或錄影存證者,對帳單得依客戶之請求寄至其指定地址(但詢證函仍應寄至戶籍地)。

證交所並提醒投資人,宜隨時留意帳戶內之股票交易紀錄,確認均為本人或代理人買賣無誤,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