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如鈞版電子簽章法修法有2差異 唐鳳:已請同仁調查
逾20年未修,數位部版本電子簽章法修法日前已過行政院會,惟藍委葛如鈞也提出委員版本。對此,數位部長唐鳳20日表示,葛如鈞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主要有兩大差異,針對希望定期調查電子簽章使用方式並每年公布部分,已請同仁調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0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並邀請唐鳳出席備詢。
對於葛如鈞所提版本,唐鳳受訪時表示,是用數位部預告版來改,其中有兩個不同,一是希望作為主管機關可以定期調查電子簽章使用方式並每年公布,對此覺得這是很好的想法,已經請同仁現在去調查,就有新版通過前的基本數據,通過後可以做比較跟參考。
唐鳳說,第二個差異是因為會編列公共建設預算,跟內政部等部會一起,把公部門還沒接受電子簽章跟文件部分升級,但預算周期跟立法需要時間,數位部將這個周期設定三年,但葛如鈞認為要是一年。
根據數位部報告指出,葛如鈞等22位委員共同提案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版本,其與送行政院版本相較,主要差異有兩點,包含委員版本新增第17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對此,數位部指出,此部分感謝委員建議,已在規劃進行我國電子簽章使用現況與需求調查,期能對我國公部門與產業採用電子簽章現況進行初步理解。
另葛如鈞版本針對現行各機關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公告之落日條款,送院版本第19條為「3年」;委員版本第18條為「1年」。對此,數位部表示,該次修法希望能夠降低行政機關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情況,但考量有些機關或有系統更換、修正自身業管法律的情況,較難一次到位,所以給予3年緩衝期間。數位部正努力與各行政機關溝通,期望及早盡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不須全部等到修法施行後3年屆滿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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