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借名登記想避稅?小孩21年後仍被判繼承追繳遺產稅
父母過世前房產被借名登記,小孩有報遣產稅仍被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25)表示,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而不是父母過世日計算,因此被補申報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0年5月2日死亡,生前將名下的A房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到了111年11月25日,法院才做出判決,確認這筆房地產實際上是屬於甲君的遺產。根據法律,甲君的繼承人丙君應該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內,依照甲君去世時的財產價值,補申報這筆房地產的遺產稅。
然而,丙君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因此國稅局按照甲君過世時的房產價值,重新核定遺產稅,並對丙君處以罰款。丙君對此不服,提出復查,主張自己早在甲君去世時已經申報了遺產稅,認為這次的重新核定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5年期限。
國稅局經過審查後指出,遺產稅的核課期限並不是從甲君去世當天開始算,而是從法院判決確定的那一天(也就是111年11月25日)開始計算。因此,這次的核定還在合法的期限內,丙君的復查申請被駁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大家,如果有財產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遺產的,繼承人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內,依照當時的財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