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思維-環境保護政策與自願性環境友善機制
生產可以增加所得,消費可以產生快樂,這些經濟活動同時伴隨黑煙、廢水、噪音、輻射和垃圾等廢棄物,處理廢棄物需要成本但卻不會產生立即性的好處,在沒有法令規範下,直接排放或隨意棄置似乎是比較明智的抉擇。
廢棄物進入生態環境就形成污染,輕則讓人感覺不舒服,重則影響國民健康並造成生態浩劫。經濟發展初期,擺脫貧窮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環境污染可以暫時忽略,但隨著國民所得的提高,民眾開始關心生活品質與身心健康,環境污染不再是可以委曲求全的問題。
■環境政策的成本巨大但成效未必喜人
環境政策(例如污染稅、污染排放量管制與排放權交易等)是解決污染排放最常見的工具,但環境政策效果取決於立法障礙與執行阻力。民主國家的立法程序就是冗長的協商過程,妥協後的結果無法取悅所有的人,也難以發揮出學理上所宣稱的效果。2023年2月15日公告施行的「氣候變遷法」要求主管機關另訂碳費費率,冗長的討論過程中,我們見識了產業界的委屈、環保人士的期許以及政府各部門的無奈和本位主義。終於,環境部在今年10月21日正式公告每噸新台幣300元的一般碳費水準,這個結果只招來各界的批判。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免費碳排放量爭議性很大,除了門檻水準值的公平性問題之外,免費碳排放量造成數十億的碳費收入損失,同時造成46%的溫室氣體排放未納入管制,嚴重拖累2050淨零碳排進程。
環境政策執行後必須面對企業可能隱匿污染排放數據的問題,提高稽查密度是最常見的應對手段,但卻必須解決稽查技術障礙與稽查成本增加兩個痛點。從歷史經驗來看,「綠色偏好」或許可以誘導廠商配合政策並自發性進行環境友善活動。1984年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波帕爾(Bhopal)的農藥工廠發生了嚴重異氰酸甲酯(methyl isocyanate)外洩並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各國政府開始重視化學物質管理,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也在1986年施行「有毒物質釋放清冊(TRI)」。當時的社會氛圍對化學公司並不友善,為了避免被貼上污染且危險的標籤,大部分的廠商都乖巧地配合政策定期申報毒化物相關資料,存在不良環保紀錄的化學公司更是熱烈響應,除了善盡申報義務外還額外做了許多環境保護工作,希望藉此扭轉企業形象。
■「綠色偏好」或可誘使業者自發性進行環境友善活動
環境政策的成本巨大但成效未必喜人,如果能夠誘導污染者自願投入的環境保護,或許就能以最小代價解決環境污染問題。1999年的聯合國祕書長Kofi Anan倡議廠商應該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SR),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倡議「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ESG)」概念,2015年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這些倡議都是希望企業可以自發性地肩負起永續發展責任。但,廠商為何願意履行環境企業社會責任?法令規範也許是可能理由之一,2015年金管會強制規定符合特定要件的上市櫃公司應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2021年更名為永續報告書),強迫企業必須履行環境友善責任。由外而內的法規雖然直接但卻難以規範別有用心的廠商,綠漂(greenwashing)企業藉由贊助環保活動、碳權購買、更改排放目標與廣告宣傳等方式來塑造綠色形象,這些行為於對環境品質的改善效果微乎其微但卻造成了嚴重的資源錯置。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綠色偏好讓消費者對於環境友善廠商多了一點偏愛,願意為綠色商品多付出一些代價,企業善盡環境友善責任有了回報,完美創造了正向循環機制。然而,綠色偏好機制要能夠完美運作必需解決資訊問題,大部分的消費者沒有時間詳細閱讀永續報告書,也沒有能力蒐集完整訊息判斷企業的綠色純度,資訊爆炸帶來的訊息提煉問題或許只能仰賴政府了。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規範與處罰是處理環境問題的必要工具,但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方法。綠色偏好可以讓消費者和廠商產生自發性的環境友善行為,但需要充足的資訊做為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