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3條件「報稅期延長至6/30」 適用資格一次看!
因應COVID-19疫情,財政部今(26)日發布針對特定情形納稅義務人報稅時程延長規定,符合三條件「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的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日期延長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的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的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下表。
三、延期屆滿仍要治療、隔離、檢疫
上開適用對象在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要接受治療、隔離、檢疫,其申報繳納期限從治療、隔離、檢疫結束的次日起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的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核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1年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稅捐案件是否比照辦理,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另納稅義務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供之稅務協助措施,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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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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