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賣檳榔須獲准 限制嚼食場所
【時報-台北電】為防範檳榔造成的危害,衛福部口腔司18日預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明定業者須登錄、獲核准才能營業,未成年人、孕婦不得嚼用檳榔。而學校、醫事機構、車站等場所,也不得嚼食檳榔。草案預告期共60天,將蒐集各界意見至明年2月。
檳榔是國內第2大作物,全台約有7萬名農戶,年產值約136億元,政府並不輔導種植、不鼓勵民眾嚼食,但由於衛福部並不認定檳榔為「食品」,因此不受《食安法》規範,多年來外界持續呼籲訂定專法因應,口腔司也在日前預告草案。
根據草案說明,我國檳榔產銷體系對於檳榔批發與零售業者並未設限,有鑑於此,草案明定檳榔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核准登錄者,始得營業。未登錄者,可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屆期未登錄者,按次處罰。
另經參酌《農藥管理法》、《食安法》規定,口腔司要求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包括殘留農藥、汙染物質、毒素、重金屬等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萬~15萬元罰鍰,停用並回收、銷毀。若屆期未回收、銷毀,則按次處罰。
台灣每年有超過8000名新診斷口腔癌個案,高達9成都有嚼檳習慣,而孕婦嚼用檳榔,將增加2~3倍早產、流產機率,也會影響胎兒發育,導致新生兒體重輕、體型小。口腔司依《兒少法》,明定孕婦及未成年人不得嚼用檳榔,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也應禁止未成年人嚼用。若提供未成年人、孕婦嚼用,可處新台幣1萬~25萬元罰鍰。
檳榔與菸害防制不同,不至於造成二手檳榔危害,但為避免未成年人接觸檳榔,草案規範學校、醫事機構、圖書館等社會教育機構、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全面禁止嚼用檳榔。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2000元~1萬元罰鍰,並接受戒檳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接受戒檳教育者,處1萬~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林周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