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稅法寶多一招 子女滿18歲可自立一戶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有利民眾多適用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機會。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範圍內,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要件。

屏東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原則以1處為限,如有第2處房地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可以適用,而不受1處限制。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後,第2處房地如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則可申請多適用1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符合條件者,須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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