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錯別擔心 向稽徵機關報備即可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只要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就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不用擔心小額消費開鉅額發票後被處罰。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發票如果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營業稅法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時,還可按次處罰。

日前有家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萬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導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發票,因而擔心遭受處罰。

後來該餐廳聯繫北市國稅局,國稅局告知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北市國稅局強調,營業人開立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仍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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