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股》晟德:確認委託東洋學名藥開發案 高等法院更二審勝訴
【時報-台北電】晟德(4123)公告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公司之學名藥之訟訴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晟德勝訴,晟德與東洋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
晟德公司表示,於民國99年委託台灣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晟德公司所有。民國99年簽約之際基於友好,晟德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其他區域權利仍為晟德所有。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晟德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晟德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晟德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仍判決晟德勝訴,嗣後東洋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晟德敗訴,晟德公司於111年12月16日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故於112年5月18日再次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於更二審判決晟德勝訴,再次確認前述契約有效存在。
經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晟德勝訴,晟德與東洋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Risperidone PLGA為晟德出資委託東洋開發之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晟德嚴正要求東洋恪遵合約精神,尊重晟德權益。(編輯:沈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