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認養邊際土地可建臨時建物 國產署曝「3條件」

財政部國產署公告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放寬兩大原則,包含環保團體在認養期間,評審兩次績效優良的話,申請認養就可以審查程序;此外,可以搭建臨時建築物,但是再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期間,可以申請設置臨時建築。

國產署2019年推動環保團體認養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透過公私協力加值國有土地保育效益,並持續關注環保團體執行促進保護案件需要,蒐集反饋意見檢討規定。

這次國產署修正兩大重點,包含如果認養期間內兩次審核績效優良,再擴大認養鄰近土地或者重新申請認養,可以不用再請專家、學者審核一次,流程可以因此簡化;而雖然可以搭建臨時建物,但國產署強調有3個條件,必須向當地政府申請,符合當地的建築法規、以及要符合認養邊際土地目的、不可作為營利之用。

國產署表示,目前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10個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14案,面積高達2043多公頃國有土地,政策效益已持續擴散跨機關至全台地區,目前媒合10家銀行業者,包括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銀行、兆豐商銀、第一金控、彰化銀行、上海商銀、國泰金控和土地銀行等,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加入環保認養機制。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加入環保認養機制,公私協力成果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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