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子女為起造人出資蓋屋 應報贈與契稅

周太太想將名下老房子拆除改建給3個子女居住,因為聽說房屋過戶要繳納契稅,打算直接以3個子女為起造人來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如果房屋是周太太所出資興建,雖然以子女為起造人,興建完成也直接登記給子女,但實質上仍屬周太太贈與房屋給子女,取得房屋的3個子女,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節稅不成反而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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