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數據公益 資料共享新選項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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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數據運用日益重要,掌握大數據加以分析,能幫助國家與企業進行重要決策,堪稱現代的戰略物資已從石油轉變成「數據」。早期網路時代發展初期,各國對於保障數據隱私未臻成熟完備,導致個人隱私權多受侵害,爾後各國為了保障隱私權與個人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訂有許多規範與指引,例如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然而日趨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使企業與以公益為目的使用個資的團體與機構,無法有效率地處理與分析數據,導致負擔成本增加。因此,近年興起「資料利他主義」(Data altruism)的概念,而我國數位發展部(簡稱數位部)也擬於今年底前發布「數據公益運作指引」,希望讓更多資料持有者願意提供無涉個資(去識別化)的數據,並透過多元創新應用在各領域與面向,促進社會與經濟整體發展。

資料利他主義興起

歐盟資料治理法9月適用

歐盟制定「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DGA),已於2022年6月23日生效,且將於2023年9月起適用,該法將「資料利他主義」定義為基於公共利用之目的(例如:為了科學研究目的或改善公共服務)且在無償之狀況下,資料主體同意他人得處理其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持有者允許他人得利用其所有的非個人資料。該規定為加強數據共享的信任、建立可信賴的數據使用模式打下基礎。

綜觀歐盟DGA關於數據公益之規範,第15條至17條要求數據公益團體(Data Altruism Organization)均須向各會員國政府申請註冊,且應具有獨立與非營利性質;第18條要求數據公益團體應透明化,其必須保存其處理個資主體之一切相關資訊如處理目的、處理期間等,並發布年度透明化報告;第19條規定數據公益團體須對資料持有者踐行告知程序(例如告知資料使用之公益目的與使用區域等)以及持有者同意程序;第22條則提供同意書表格供使用;第21條有關數據公益團體之監管,賦予會員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有調查及註銷數據公益團體註冊許可之權力,且數據公益團體亦有定期回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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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試水溫

先推運動數據公益平台

雖然目前我國之數據公益運作指引尚未公布,但數位部已先行啟動運動數據公益平台,由該部數位產業署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簡稱資策會)執行,該平台有四方角色在其中:一、主管機關,如數位部或該個資內容領域之專責主管機關;二、數據處理方或界接平台,即類似歐盟DGA之數據公益團體,但我國之詳細作法尚未得知,目前數位部是委託資策會作為該運動數據公益平台之數據處理方;三、數據提供者,例如個人或企業可無償提供其所持有之數據;四、數據運用者,例如政府機構、企業界或學研界等。

數據公益平台為我國政府未來重要數位政策之一,未來勢必將從運動數據擴及到醫療保健、交通運輸、教育服務等其他領域。企業亦得註冊為數據公益平台之數據運用者,從數據提供方找到符合企業需求之數據,但僅得於申請串接之範圍及目的內運用數據,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建識別該數據,且須負有隱私權侵害之通報義務;企業若想加入該平台成為數據提供者,分享其自身所持有之去識別化之個資與數據,亦可申請註冊並符合該平台與主管機關規定之個資保護管理流程、制度與程序等,惟企業不論係註冊成為數據使用方或加入該平台成為數據提供者,均有平台運作相關指引及個資法之法令遵循議題要注意,建議宜事前尋求專業顧問進行評估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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