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批酒測違法判無罪 高院改判6月

陳姓男子交通違規遭警攔下酒測,一審法官認為警方「隨機盤查」,酒測不合法,判陳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見圖)不認同一審見解,改判陳男徒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交通違規遭警攔下酒測,一審法官認為警方「隨機盤查」,酒測不合法,判陳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見圖)不認同一審見解,改判陳男徒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迴轉時未打方向燈,遭警員攔查時發現渾身酒氣,酒測值高達0.85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一審法官卻以警方「隨機盤查」酒測程序違法,酒精測試紀錄表不具證據能力,判決陳男無罪。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支持檢警見解,認為陳是酒駕現行犯,警方酒測程序合法,並發現陳有7次酒駕前科,曾因酒駕入監服刑,是酒駕累犯,逆轉改判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陳男2020年5月2日中午在友人住處飲酒,當天下午3時開車行經桃園寶慶路附近,因在路口迴轉時違規未打方向燈,員警騎車攔下盤查,要求陳男搖下車窗後,發現陳男及乘客渾身酒氣,對陳男進行酒測,由於陳男酒測值高達0.85毫克,加上陳男也坦承酒駕。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要求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臨檢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須認定駕駛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時,警察才能要求接受酒測,否則即屬非法進行酒測。

法官認為,員警職務報告指稱攔檢原因是「車身搖晃」,但出庭時卻改口是「未打方向燈」,說法前後不一,加上密錄器畫面被覆蓋,無法證明酒測過程合法,因此認定員警的酒測紀錄表不具證據能力,雖然陳男坦承酒駕,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判決陳男無罪。檢方認為判決離譜,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案發時陳男自承已經飲酒達2小時,距離酒測亦已超過15分鐘,陳男對酒測過程以及測試儀器均無異議,因此酒測紀錄表具有證據能力。而且員警因為陳男疑為酒駕現行犯,對他實施酒測,並沒有違法攔查,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之情事。

合議庭認為,陳男過去有7次酒駕前科,被判處罰金及易科罰金累計超過40多萬元,甚至曾因酒駕入監服刑,最近一次酒駕於2016年6月才執行完畢,卻不知悔改,明知超量飲酒辨識及反應較薄弱,倘駕車行駛於道路,稍有不慎即有引發嚴重車禍之可能,實屬危險之舉,卻仍酒駕上路,屬於累犯,這次酒測值還高達0.85毫克,既漠視自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