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7/1起上路 申請上市 須設公司治理主管

為規範申請上市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證交所17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條第4項,增訂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設置符合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治理主管,才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證交所指出,為強化董事會職能,證交所依金管會發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劃,於去(110)年7月2日公告修正「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明定:「上市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但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非屬金融保險業者,得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亦即自112年7月1日起,全體上市公司即要完成公司治理主管之設置。

證交所進一步說明,為使申請公司於上市前,即熟稔公司治理主管職權及運作,以達與上市後無縫接軌之目的,董事會通過將於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第4項,增訂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KY公司),應設置符合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治理主管,證交所才會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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