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產創條例》院版 工總企盼盡速完成修法

政院19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院會版本,此次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修法方向,產業界對此表達肯定。

《產創條例》10-1條修法,將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增訂人工智慧(AI)、節能減碳項目,以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同時,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台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有助於鼓勵企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提高投資抵減金額上限至18億元,並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和強化公司對外投資。

在研議修法期間,本會進行問卷調查廣集產業意見,並積極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表達產業意見,除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應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外;也建議將投資抵減的支出額上限與抵減率;投資範圍除了原有之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欣見業界多數意見,均獲採納。總體來說,此次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修法方向,產業界對此表達肯定。

由於本條例事涉產業升級轉型,因此業界均期盼立法院支持,盡速通過此次修法,為產業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添火加柴,再加動力。

另外為了配合國際協議或制裁,以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修正第22條增訂特定國外投資核准事項。產業界認為善盡國際社會成員責任與加強保護關鍵技術確實是當前應該高度關注的議題,惟須完整相關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對外投資之遵法,例如:

一、本次增訂之投資納管項目如「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等條文規範未臻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主管機關應明確條文定義,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應廣納產業界意見。

二、第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倘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甚至是正面表列,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三、有關違反第22條之罰則,本會留意到此次版本已調降裁罰金額下限,盼未來對於違規樣態以及裁罰案例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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