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蘇嘉全私訪印尼「拿國家資源做生意」 高院判葉慶元、陳鳳馨「免賠」

前總統副祕書長蘇嘉全不滿律師葉慶元和名嘴陳鳳馨,在政論節目上指稱他和姪子蘇震清曾在國營事業高層陪同下密訪印尼,還排除政府高層疑謀私利。蘇嘉全對兩人提告請求連帶賠償200萬元及刊登判決要旨於3大報,一審原本判葉慶元賠20萬元,陳鳳馨免賠,二審今天判決逆轉,判兩人均免賠,可上訴。

蘇嘉全主張,王育敏等立委2020年7月20日上午召開「外交部密件驚爆!國營事業被操控謀私利!?」記者會上,所持的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專號IDN1040 號電報內容不實。他已在當天下午澄清,強調不曾在立委指控的2017年9月間出訪印尼,只在2016年9月初、2019年10月底私人訪問印尼,且絕沒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安排、未拜會官方及也沒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

蘇嘉全認為,陳鳳馨兩人未經合理查證,就在政論節目上指證歷歷,說他透過知名跨國人力仲介公司安排訪問印尼,並將部會和駐印尼代表處排除在外,葉慶元也誣指他是「拿著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作採購」。蘇嘉全要求兩人連帶賠償200萬元,並《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3天判決要旨。

但合議庭認為,蘇嘉全確實沒在2017年到印尼,不過外交電報是真的,只是駐印尼代表處誤載日期而已,而陳鳳馨、葉慶元依據誤載的日期為基礎做評論,不是故意虛構事實。

合議庭指出,陳鳳馨講述的對象應該是蘇嘉全和蘇震清,外交電報載明,蘇嘉全是在2017年(正確年份為2016)9月偕同蘇震清訪印尼,行程由知名跨國人力仲介公司高姓負責人陪同,兩人還提出中華東協文化經濟交流協會的網頁資料,證明蘇嘉全當年參訪印尼時,的確由高男陪同。

合議庭認為,陳鳳馨等人的言論出於電報列舉的事項,有合理懷疑基礎,言論也與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有關。而陳鳳馨的言論,有一部分是她不滿外交部遲未正式說明電報真偽,才會提到電報裡記載的,若立委帶國營事業去印尼投資,卻把經濟部和外交部矇在鼓裡,是非常嚴重的事。這番言論並非惡意貶損蘇嘉全的名譽,不具賠償問題。

而葉慶元依據電報內容,以及這家跨國人力仲介集團高姓負責人曾多次安排我國及印尼政商參訪等資料,質疑蘇嘉全去印尼是否對高某有助益,說他「拿著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作採購」(意指高某利用安排我國國營事業赴印尼投資考察機會,拓展在印尼之政商關係,以利發展公司事業),言論並不是沒有合理懷疑的基礎,況且葉慶元指「去做私人生意」的對象,應該是高某,不是蘇嘉全。

合議庭指出,我國國營企業前往印尼考察投資並會見該國官員時,如果是透過私人企業安排,未循正式外交管道事先知會駐印尼代表處,並刻意排除駐印尼代表處之參與協助,自不利於駐印尼外交人員拓展外交、整合國家談判籌碼,更有害於民主政治之透明性原則。

合議庭認定,陳鳳馨和葉慶元的言論是對於公益、可受公評之事所做出的評論,目的並非損害蘇嘉全的名譽,屬於善意發表之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判兩人均免賠、免刊登判決要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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