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幾件判決談司法正義
⊙詹順貴
「司法正義」很複雜、專業,卻影響人民至鉅
讀法律之故,學生時代常聽人說打官司要算命看時辰,這句話是指提告或起訴要看一下遞送法院的時機。當時認為是無稽之談,但當律師越久,卻越相信這句話有一定智慧,因為不同時間遞起訴狀,通常就會分配由不同法官審理,也就可能會出現不同結果,其中所隱含更深層的資訊,則是縱使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經一年半至兩年的司法官職前研習培訓,相同案件遇到不同法官仍可能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此現象正是「司法正義」核心問題之一。
理論上,既然法官的養成過程相同(近10幾年不少律師申請轉任法官,除了社會實務經驗略多外,養成過程沒有不同),相同案件或同類型的類似案件,縱使由不同法官審理,不該出現不同判決結果的現象。如此人民才會比較相信司法,但實務現況卻經常不是這般。
表面原因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僅享有審判核心的自由心證,對於抽象法律條文的理解與詮釋也可能見仁見智;更深層因素,可能包括個別法官認真與否、人權意識與社會輿論抗壓性高低不同、會否被干涉(包括關說、受賄)等,因此,司法需要有上訴救濟制度,來改善、減少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以上情況,不只出現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也都會,所以,只要遇到需要打官司的情況,人民都會期待「司法正義」。
「司法正義」不該侷於刑事案件
反觀由陳之漢與黃國昌發起的716公平正義救台灣遊行,在「司法正義」方面所提出的五大訴求,除了杜絕權貴司法、打破黑箱假釋較特別外,無非回到嚴刑峻罰的老舊刑罰理論報復主義思維,而且全部鎖定在刑事案件與刑事政策上。令人好奇的是,在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認知裡,難道只有刑事領域才需要「司法正義」?
其實要檢驗台灣的「司法正義」,與其用口號宣言,不如直接用具體案例檢視。都同在7月21日宣判的苗栗縣鍾東錦縣長當選無效案、恩恩國賠案與第一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殺夫案等判決,便是很好的案例,如果再參酌對照較久的案例,如遠雄趙藤雄交保裁定與蘇治芬收押案、馬英九特別費案、林益世貪污案、謝清志南科減震案…等,乃至更早期的美麗島大審判、白色恐怖時期的判決,也許便能看出司法系統尚未完成轉型正義之前,「司法正義」很難一步到位。
所謂「司法正義」,應該落實在兩個面向:
1、審判的公正性
這是指法官必須不分原被告身分階級貧富、不憑一己好惡、不受外界干涉,單純依據法律規定與證據做出公正的判決。為了保障法官可以公正審判,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都是配套。
2、審判妥適性與效率兼顧
法諺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彰顯的正是審判妥適性與效率,其中妥適性指的是判決能讓人心服。此一面向適用的對象也不僅限於刑案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其他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也適用,例如在徵收案件,房屋都被強拆之後,法院才判決撤銷核准徵收的處分,或已經大挖大填地整地,法院才判決撤銷通過的環評處分,又或請求履行商務契約或損害賠償案件,判決時早已情勢全非,甚至倒閉;拆屋還地案件,一審判應拆並宣告得假執行,原告立刻供擔保聲請假執行,被告上訴後雖然獲得改判無須拆屋還地,但因無資力提供反擔保,已經被拆屋掃地出門。以上情況筆者皆曾遇過,當事人都充滿無奈。
簡單來說,「審判獨立」是為了讓「審判公正」,「審判公正」才能促使「審判妥適」(但還有法官個人因素,因此審判公正未必即能達到審判妥適),至於效率,則牽涉更廣,包括法官認真與否、審判經驗累積等個別因素與司法資源配置,但一樣對人民權益影響重大。
首件國民法官參審的案子值得持續追蹤
以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並且是第1件宣判的殺夫案為例,國民法官法是112年1月1日施行,依新北地院新聞稿(筆者7/24查詢,判決書尚未上網公開),該案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規定全程進行各項程序(含協商會議、準備、國民法官選任及審理程序等)並宣判的案件,僅用4天期間進行密集的選任、檢辯法庭攻防與審理、內部評議等程序,即能宣判,算是相當有效率。
由於被告認罪,加上長期被丈夫家暴,法院量處被告7年2月有期徒刑,與檢察官具體求刑8至10年,也相去不遠,似乎可歸類為妥適判決(因為筆者無法詳閱卷證資料,無法鐵口直斷),如果檢察官與被告最後都選擇接受不再上訴,便可斷言是有效率且妥適的判決,對國民法官參審制應該是非常好的開始,但畢竟只是指標性第1件,未來仍須累積更多案例整體觀察。
苗栗縣鍾東錦縣長當選無效之訴案件,依據苗栗地院所發新聞稿(筆者7/24查詢,判決書也尚未上網公開),判決鍾東錦當選有效的理由,是認為「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係『出於己意自發性』為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林姓女子之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為鍾東錦、林裕欽買票之事實。」似乎有與客觀事實、社會生活經驗法則不盡相符的主觀判斷。
新北地院駁回「恩恩案」的國賠聲請的判決,理由是原告無法提出醫學資料或因果關係證明「恩恩」死亡與公務員有關。由於恩恩父親主張的是染疫後高燒被延誤送醫的部分,而非染疫本身或送醫後誤診、誤醫,被分配到這般的舉證責任,恐怕連神仙也難救敗訴的命運。其實此案應該檢視的是恩恩父母打電話求救後,新北市政府在聯繫派救護車過程有無遲延過失,也許恩恩感染武漢肺炎後併發的腦炎很難救治,但只要不是100%的致死率,及時獲得必要醫療,縱使是輔助性、維生醫療,也會有相對較高的存活機率。
翁茂鍾涉證交犯罪案疑點太多
鍾東錦縣長案與恩恩案的判決涉及法官看問題的角度與主觀判斷,相對就有更多被討論空間,司法的公信力也會在這些案件帶給社會的觀感中起起伏伏,但這二案判決關鍵理由畢竟還在法官職權的審判核心範圍。近年最離譜的判決是7月24日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翁茂鍾涉犯《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案。
翁茂鍾原本因犯《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案與違反《商業會計法》被判刑8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的理由是有關「不法所得金額的核算,是否符合證交法獲利上億元要加重刑度的情形,有待詳加調查」。孰料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竟完全沒有針對上級審發回指示要調查的部分「詳加調查」,反而僅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改判翁茂鍾4月徒刑,這是第1可疑之處;第2可疑是此時高檢署檢察官竟然沒有上訴,而讓全案就此確定。
出現如此巨大的落差與匪夷所思現象,對照翁茂鍾被查出來的27本筆記本,記載他與上百名司法檢調官員往來的「百官行述」,引爆司法界史上最大醜聞,回頭看上述離譜判決,也許就不令人那麼意外。
媒體報導該案判決確定後,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都收到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寄發的檢舉信,檢舉本案更一審確定判決疑涉弊案,內文指稱「翁姓被告於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臺灣高等法院石院長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經檢舉人看了更一審判決,通篇論述都是替涉案當事人脫罪之詞,憑檢舉人二十多年辦案經驗,這種護航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事有蹊蹺,這篇判決絕不可以拿見解不同為理由就此矇混過關,這一定有隱情。」
檢察總長邢泰釗雖認為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於7月24日提起非常上訴。姑不問非常上訴成功機率一向非常低,本件是對被告不利的非常上訴,縱使上訴成功獲得最高法院廢棄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也只有統一法令適用的效果,翁茂鍾的刑期已獲得法律保障,不能改判更重。
太多政治涉入的案件讓人啟疑竇
如果再看更遠的遠雄趙藤雄司法案例,原本因行賄案被羈押,後來可以交保,竟然是出於長子重病需要父愛這種難以想像、也令人難以接受的理由,之後又以捐款國庫2億元換取緩刑免關(富商以高額公益捐換取緩刑或緩起訴的案例頗多),乃至馬英九以家人買女性月經用品的發票報特支費案,以大水庫理論來模糊不實支領特支費情形,顯然司法向權貴低頭的案例屢見不鮮。
至於蘇治芬收押案、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的南科減震案與郭瑤琪收賄案,則普遍被質疑是政治辦案,頗有呼應早年國民黨祕書長許水德所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當時的法院一般認知包括檢察署)。前兩案後來都獲無罪判決確定。
以上案例,對「司法正義」都是莫大的重傷。時至今日,也許法官會收賄的情況已大幅改善,但來自司法同仁、政商界的關說似乎沒有明顯減少。此外,從讀法律系、考試到培訓,一路順風順水,法官會否欠缺社會經驗卻崖岸自高?認真與否?在在攸關「司法正義」。
如何改善審判妥適性並兼顧效率,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確實需要持續改革,但因為有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憲法第80條、第81條規定,這項司法正義改革工程,絕非總統一項政策命令就能改變,需要的全民勇於發聲一起監督,讓司法體制內有志之士獲得奧援,從內部點起改革之火。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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