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積極完成具歷史意義的財劃法修法工程
立法院藍白兩黨將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修正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已排定4、6、7日將進行密集討論,力拚在本會期三讀通過。現行財劃法已實施了25年。此期間不同政黨執政,行政院五次提出該法修正版本,送審立法院修法,均不能克竟其功。然而在賴政府上台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劃法修正案,在野黨立委熱烈的提出22個版本,行政院卻是不動如山,一反常態不提修法版本,形成行政與立法對峙的局面。
其實,近日朝野各方的表現,均屬自利行為,能否增進全民福祉,不無疑問存在。立法院在野黨提出的版本,強調資源分配的垂直公平性,要求中央多釋出資源「將餅做大」,增加的金額也不斷加碼,已由原先最高5,777億元,擴大至7,633億元,期能打破中央集錢、集權現象。相對的,財政部則著重水平分配的公平性,以地方政府尚無形成共識為由,一直沒有提出修法版本。
在立法院審查會上,財政部宣稱在8月、9月已兩度召集地方政府開會,將原本80多項統籌稅款分配指標,已大幅聚焦在基本建設需求與財政努力兩大類所包括的指標上;只剩下支出節流努力、再生能源及污染防治等爭議指標,以及各指標分配權重的決定,必須進一步協商。然而財政部的表現,似乎是以拖待變。
中央與地方一再標榜是夥伴關係,然在「錢與權」問題上,總是各有立場,各說各話。25年來,歷經國家的持續發展、多次政黨輪替、行政區域重劃、兩岸關係與全球變局等,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職能、錢與權對應關係,基於資源配置效率,以及垂直及水平分配公平性,本應推陳出新,兼籌並顧的呈現在財劃法修正上。至於涉及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財政紀律法、公共債務法時,也該相應配合修法,才算是完整的做法。
然而,行政院似乎並不打算循此途徑。閣揆卓榮泰即表示,「在沒有更好的修法版本前,現在的規定是最好的,也是執行最有把握的。」「而且中央政府會持續對地方政府做更多補助。」
由是觀之,或許立法委員提出的版本不盡理想,行政院寧願在現行法規執行下順其自然。然此種因循苟且的態度,使人聯想到「舊稅即良稅」的說法,「舊制即良制」成為不努力修法的託辭。其實,行政院為何不提財劃法修正案,關鍵就在於地方要求中央大幅釋出資源,著實違反中央的自利原則。然而中央在專業上及資訊上具有優勢,卻不主動提出利人、利己的修正案,反而製造修法的困難度,實在令人失望。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均強調,若是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再增加4,000億元,將會產生嚴重的排擠效應,例如先前由中央代為分擔的勞保、健保和農保費就可能首當其衝。此外,包含擴大租金補貼、興建社宅的經費,都必須相應刪減至少3成。問題是,若要如此混為一談,行政院就應提出完整的修法配套,將事權與財源重新分配,一般型及計畫型補助經費等都納入考慮,展開整體性的修法工程,不應只膠著在統籌稅款的分配上。
一般認為,就統籌分配稅款「把餅做大」言,應回到凍省前的情況,將營業稅收減去提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後,全部作為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至於所得稅及貨物稅收可以維持現況,以其稅收之10%充實統籌分配稅款,或是再做適當調整,均須與中央及地方職能劃分做進一步評估。至於縣市土增稅收20%就不再納入,全數作為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
在中央統籌稅款的分配方式上,財政部召集地方開會結果,比較傾向參照現行直轄市的分配公式,包括基本建設需求(含土地面積、人口數、農林漁牧工業就業人口等指標),以及財政努力(含營利事業營業額、自籌財源等指標);卻未能掌握統籌分配稅款的原意,在於彌補地方基準財政收支短差之不足。若將此一原則捨棄,置相對貧窮縣市的財政於不顧,並非明智之舉。因此,必須將現行直轄市與各縣市的兩套分配方式及指標整併,才能兼顧直轄市與各縣市間之水平分配公平性。
最後,長期以來,絕大多數縣市的自籌財源占歲出的比率嚴重偏低,不足以支應人事費開支,此種結構性失衡,顯示財政收支劃分存在根本問題,尤其須在地方稅收劃分與充實上力圖改善。我們贊同財政部的主張,事權與資源要一併考量,且水平與垂直分配應同時處理,就請儘快提出行政院的財劃法修正案版本,以利修法之進行,完成具歷史性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