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虛擬貨幣之洗錢防制 應採務實管理

虛擬貨幣(或稱加密貨幣)近年發展方興未艾,在113年的歲末,政府陸續發布了幾項與虛擬貨幣產業至關密切的法令或函釋,首先是金管會證期局於11月底頒布了「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事務事業指導原則」,並修正及公告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對虛擬貨幣洗錢防制進行更嚴格明確的規範。

緊接著財政部於12月初頒布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允許C2B2C業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得以按買賣價差開立發票,解決了虛擬貨幣業者長久以來的稅務爭議。

雖然財政部的新函釋,某種程度上標誌著政府終於肯正視諸如虛擬貨幣這種新興產業與傳統實體商品交易的課稅差異,而函釋所提供的例外原則也揭宣告業者終於能正大光明進行營運,但稅務爭議只是其中一塊大石,洗錢防制的規範卻是另一座不知能否跨越的大山。

首先,依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之規定,凡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之營業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成為營利事業;而又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之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違反上述登記者,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要求個人落實洗錢防制,執行難度高

立法目的是希望虛擬貨幣業者能確實遵行洗錢防制規範,然而要求個人落實洗錢防制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度,因此各國目前的重點都是放在營利事業上;不過,若詳細檢視證期局所頒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會發現,要符合該辦法的法遵要求,營利事業所需投入的人力、資源及經費可謂相當龐大,特別是該辦法12條明定業者須建立安全及穩定之資訊系統,若要符合證期局對洗錢防制之要求,該系統建置費用動輒數十萬起跳,這還不包括要委請專業顧問及會計師協助該營利事業建置內控制度及相關查核簽證的費用,如此龐大的開銷絕非一般個人幣商(因營業額達起徵點而須辦理稅籍登記)所能負擔。

虛擬資產的發展已是一個不可逆的趨勢,但不可諱言,該產業確實也淪為洗錢犯罪的一大溫床,過去制度上的不友善讓許多有心想朝合法營運的業者打了退堂鼓,然而與其打壓或視而不見還不如務實有效地管理,財政部12月初的最新函釋其背後的意義就是希望讓更多過去總是躲躲藏藏的業者能夠光明正大營運,同時藉由資訊的提供讓國家取得更完整的課稅資料,這樣的宗旨其實是相當值得肯定的。

但在洗錢防制這塊,主管機關其實也應該採更務實地態度看待產業現況,目前虛擬貨幣交易90%以上都是透過個人方式進行,這些個人玩家確實有許多人的交易金額相當龐大,也符合稅務上應辦理營業登記的規模,但這些個人玩家可能就只是一個人在交易,不太可能去建構內控制度或洗防系統,我們可以理解國家對於洗錢防制的重視,但就現況而言,國家的法令恐怕只有資本雄厚的大型幣商才有辦法符合,換言之,在這樣的制度下,這些個人幣商仍然是違法營運。

■分流管理是促使業者建立法遵的第一步

要讓產業有良性的發展,規則的制定絕對不能僅從單一業者的角度來看,雖然分流管理的執行成本確實較高,但這是讓所有人能夠建立基本法遵概念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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