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政府應依法行政 遵循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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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任何法規命令不僅要合法合憲,更不能因為援用法規的對象而有所不同,所謂的「波波醫師」爭議,凸顯政府法令朝令夕改,更違反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

波醫事件應該公開透明,以國人健康與福祉為優先考量,主管機關要遵循法令行政,不容讓任何團體因為自身利益而曲解法令。依法行政原則就是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言之,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規範,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自民國97年,九大地區之留學生,可學成歸國參加醫師國考,是依據由立法院修訂之「醫師法」合法而行。醫師法第4條明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醫師法關於學歷採證,過於嚴格審查國外學歷,有過度空白授權,牴觸醫師法母法之法律優位原則;且學歷採證權責機關為教育部,目前針對外國的學歷,教育部訂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本就有法令可依循辦理,亦即現行已嚴格審查國外學歷,何來採認放水的國考資格之說?

於法於理,所有合法納稅國人之應考權利,都應該受到法令的保障。醫師法施行細則限制若干人民應考資格權利,顯然有違法違憲之虞,必須有更相符合之法律依據,方符合法律的保留原則。

再者,從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來看,在海外就讀的學生不論任何科系,只要符合教育部採認的學歷及應考資格,理應可以繼續依此人民、政府契約所形成之信賴保護原則,持續完成學業並歸國應考。政府不依法行政,驟然限制海外學生的權利,影響權利甚巨,此為成熟法治國家所不應該發生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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