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確保金融商品物有所值

現今金融市場大放異彩,各式各樣金融商品百花齊放。然因現今金融商品之設計愈趨專業、複雜與技術性,致使金融消費者難以完全瞭解其內容,因此於相關法規及要求金融業者應善盡告知與說明義務、適合性調查義務,其所為之廣告不得虛偽不實,若為招攬業務所提出之廣告說明及為業者應盡之最低義務。

然就金融消費者而言,其為所購買之各式金融商品支出之價格與該金融商品價值究竟是否相符,為金融消費者所關心之重點。即其係「物有所值」,亦或所支出之價格較商品之價值為高,金融消費者則難以掌握。尤其,金融商品為無形之商品,金融消費者如何分辨其價值,此為現代金融交易之困難所在。當然「物有所值」係就不同的人有不同方式解釋。然此所指之「物有所值」係指金融業所銷售之商品得以實現金融消費者之最佳利益。

金融商品之價值,為金融業者對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商品之總價格與所提供的服務品質或利益間之關係。而金融商品之價值是否公允,則繫於諸多因素影響:如產品性質與品質、服務類型、銷售運作之總體成本等。然無論如何,金融商品價格應與金融業者向金融消費者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提供之公允價值相一致,始為妥適。而為提供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金融業者亦應考量不同類型客戶之各自特性,如其對財務問題的瞭解、是否為弱勢客戶,抑或有其他特殊情況之特性等。

前揭內容為金融業者對產品設計、定價或設定目標市場應行考量之重要事項。若以保險商品而言,其應考量:保險產品的複雜性、可以獲得公開資訊的程度、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損害之風險、目標市場的特性,及保險人或銷售通路相關業務的規模和複雜程度等。

英國金融監理機關(FCA)近年開始實施金融業對金融消費者之義務應再行深化之措施,其中一項重點要求,即係要求金融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其價值與價格應為相當。即金融業者於銷售金融商品時,應就其價格與價值間之關係進行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當然,因金融商品各異,影響金融商品價值者有眾多因素。因此應綜合考量所有因素,而非僅考量單一指標。其規定之重點包含:

一、金融業者需就金融商品進行審查,藉以確保金融商品可為目標市場之客戶提供公允之價值。此等商品審查之工作非僅於推出商品時進行,其亦應於合理可預見的時間內持續進行。

二、金融業者應能清楚證明所有金融商品在合理可預見的期間內,具有公允價值。

三、如金融業者無法識別並清楚證明所推出之金融商品已提供公允價值,則金融業者不應銷售該商品,或其需確保已進行適當變更,並就該金融商品使其具有公允價值。

四、金融商品之價值與金融消費者支付之總價格,應與金融業者、參與行銷之任何機構所產生之實際成本、利益的品質及所提供服務之成本或品質具合理連結或相關。

五、金融業者應盡力合理避免對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產生負面影響之風險。

按金融消費者於購買金融商品時得以獲致良好之成果,應係金融監理機構之監督管理之重要目標之一,且係為金融業者存在之價值。因此,金融業者應採取行動,為金融消費者提供良好成果。確保金融商品之「物有所值」,其非僅強調低成本及低收費,重點在於得為金融消費者之投資獲致良好結果,並獲取優質服務。

果若得以如此,就其所提供的資金將可提升價值,亦得推動整個市場的競爭。進而可淘汰市場上不良之商品或將其推動整合,並使金融服務領域制定更高、更清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果進一步將此等資訊公開揭露,亦可更提升整體金融業之運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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