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延遲發布重大訊息 證交所開罰10萬元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20年7月2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表示,針對大同公司 (2371) 在5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卻延遲至6月30日才發布重大訊息,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

依「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大同在5月提起訴訟,應於事發當天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但大同卻延遲到6月30日才發布重大訊息,延遲1個多月。

證交所指出,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款情事,大同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