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之爭1】回歸司法 泰山公司提告要求解任獨董陳敏薰

泰山(1218)經營權之爭持續,泰山公司日前公告依法當然解任獨董陳敏薰,證交所認定不符規定要求更正,泰山11日晚間再發重訊公告,表示將對市場派獨董陳敏薰提告。

泰山公司日前公告依法當然解任獨董陳敏薰,證交所認定不符規定要求更正。資料照片:中央社
泰山公司日前公告依法當然解任獨董陳敏薰,證交所認定不符規定要求更正。資料照片:中央社

證交所:當然解任事由應由司法認定

證交所主管接受《Yahoo奇摩財經》採訪時表示,證交所10日針對泰山公告獨董當然解任這部分認定不妥,是因獨董為股東會選出來的人,解任應要到股東會決議,或是若獨董涉及違法事由,也應尋求司法解決,不能只找2位律師就說是「當然解任」,明顯跟主管機關規範不符,因此要求泰山公司補正公告。

泰山公司重訊公告 將提告要求解任陳姓獨董

泰山公司也於11日晚間近9點發出重訊公告,指出陳敏薰身為獨立董事,除對公司應保持獨立性外,對公司的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但陳敏薰在4月20日配合法人股東龍邦公司指示,干擾、中斷泰山審計委員會會議進行,使該次會議未能審議通過股東盈餘分派等議案,致全體股東權益因而受損。

泰山重訊也指出,陳敏薰又於5月5日、5月6日與法人股東龍邦公司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毀本公司現任經營團隊,其所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4項第3款的當然解任事由,而陳敏薰現仍否認其已喪失獨立董事身分,致泰山在私法地位不安定,因此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訴請確認泰山與獨董陳敏薰間的委任關係不存在。

獨董有權對公司決策持反對或保留意見

證交所主管說,獨董在公司治理上擁有決策權,如獨董有不同意見,容易搞得公司天翻地覆。而過去經營權之爭的勝敗,也多取決於獨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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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主管指出,因獨董扮演公司決策重要角色,所以證交所也修法限制獨董權限,相信未來這種事件會越來越少,但仍可能爆發類似爭議。他舉例,3名獨董中只要有1人離開,又會變成僅1方就可以主導一切的結果,「不是這麼公平」,因此再次呼籲,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有賴企業「內控要健全」。

投保中心副總趙順生也表示,依據證交法14-3條規定,在公司決策涉及重大資產交易等9大重要事項時,獨董可在職權範圍內出具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應於董事會表達並請公司載明議事錄;若獨董發現公司隱匿資訊,可以在事後用書面表達反對,如此才算完成合法程序。(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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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